【事项名称】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办理材料】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归档。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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