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工商户申报
【事项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材料】
(1)《综合申报表》2份(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除外)。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为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不报送相应申报表。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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